福建省技术创新支持对象

    以下摘自: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

第六条 创新资金支持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符合国家产业、技术政策,技术含量较高、创新性较强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,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,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。
(二)无知识产权纠纷。
(三)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。
    1. 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,应已拥有被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,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产品构想,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。
    2. 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,应已完成样品或样机,并有完整、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;
    3. 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,应已是成熟的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,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。
    为避免一个项目多头申请,创新资金不安排正在实施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。
第七条 承担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已在福建省内(计划单列市除外)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,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,其中中外合资企业原则上中方股权需占51%以上。
(二)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、开发、生产和服务业务,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,并有持续创新意识。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性质的企业不支持。
(三)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,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%,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%以上。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%。
(四)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,有良好的经营业绩,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%,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。
(五)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(如医药、医疗器械、邮电、通信、电力、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、公安及安全等)申请的项目,申请时要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。
第八条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:
(一)技术水平高、持续创新能力强、管理科学、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。
(二)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,特别是对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项目。
(三)拥有自主知识产权,具有带动性、渗透性强的关键技术、共性技术及方向性技术、高附加值的项目。
(四)能够出口创汇,能大量吸纳就业,节能降耗,有利于环境保护,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。
(五)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,特别是国家863计划、攻关计划、火炬计划和福建省科技项目等商品化、产业化项目。
(六)科研院所整体转制科技型企业产业化项目,产、学、研联合项目及科技人员、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。
(七)利用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的项目。
第九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:
    不符合国家科技、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、单纯技术引进项目、低水平重复项目、单纯基本建设项目、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。
第十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业:
    已经上市的企业、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%的企业、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、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性质的企业等。